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1646号
申请人: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经济开发区中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志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莎车县信诚国际物流港建材城4栋1层108-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艳平,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已经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码:1361715390131333886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