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164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经济开发区中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志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元,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莎车县信诚国际物流港建材城4栋1层108-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艳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军,山东固睿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鲁1423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25日申请人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