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91民初1759号
原告: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澳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