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执异95号

申请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6)鲁1326执244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执行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6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16)鲁1326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550000元,并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鲁1326执2442号。2020年4月25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将(2016)鲁1326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协议将(2016)鲁1326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2016)鲁1326执244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孙伟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