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767号之一
原告: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经济开发区中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浙江路366号大业领地1,2号楼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73183288XP。
负责人:***
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卡普河路70号水电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5710858036M。
负责人:**
原告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疆有新冠疫情,无法进行相关工作,暂中止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