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767号 申请人: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经济开发区中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浙江路366号大业领地1,2号楼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73183288XP。 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卡普河路70号水电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5710858036M。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世纪星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84885.4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4885.4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