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22执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执行人:鹰潭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鹰南大道**金花米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TJX4X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鹰潭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依据本院(2019)赣062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鹰潭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赣06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原判决并进行了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622执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