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22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执行人:鹰潭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鹰南大道**金花米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TJX4X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鹰潭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鹰潭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9)赣062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赣06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赣062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