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5882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中美,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申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6858594901,住所地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滨江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靖江市申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4420637J,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申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靖江市申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于同年10月29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