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7100号
原告:靖江市申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靖江市。
原告靖江市申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为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靖江市申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申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靖江市申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