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7526号
原告:南京晟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晟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款11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2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设备订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设备,合同总金额225万元。合同约定剩余5%为质保款,质保期为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交付设备并于2018年6月29日通过被告验收。质保期早已届满,原告向被告提出结束质保期申请并已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款112500元,但被告拒不给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的迟延支付违约金。
被告未到庭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核对原件,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证据予以采信。根据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庭审**,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设备订购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翻转机等设备,总价225万元,分四期支付,其中第四期付款方式为:在质保期结束的最后工作日前,乙方提出结束质保期申请,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剩余的5%质保款,计112500元,乙方应在约定的收款日前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完成项目验收后,甲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质保期,为期12个月;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各期款项,且没有合理理由解释延迟支付的,甲方应从应该支付日期的次日开始,每逾期一天支付给乙方当期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的延期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于2017年9月14日签收设备,2018年6月29日被告在《工程验收申请书》上签字,确认验收设备。2019年7月,原告通过微信要求被告支付质保款。被告现已支付约定的前三期合同款共计2137500元,余5%质保款尚未支付。
庭审中,原告**称,按照合同约定以112500元的为本金,从应当支付之日即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已超过合同总价的5%,故原告主张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即112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订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已于2018年6月29日验收合格,质保期届满后,原告提出支付质保金的申请,但被告逾期支付第四期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货款112500元具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庭审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晟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2500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75元、保全费1645元,合计6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