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9号
原告:南京晟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长亭街9号俊杰科创大厦10层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9396450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B座8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73042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晟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控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74×××29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