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兴路大世纪***座3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1886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港华庭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与银田路交汇处的金港华庭大厦四楼401室(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65242K。
法定代表人:**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11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维修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1月3日为人民币8454元,2020年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另计)及仲裁费共计人民币104587.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港华庭管理处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79×××33账户(截至2020年2月2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2月24日。
二、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港华庭管理处在工商银行的40×××19账户(截至2020年2月26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
三、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港华庭管理处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79×××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1.31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人民币1901.31元,本院依法扣缴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已将剩余款项人民币1851.31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现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韦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