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凯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204执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6号长丰国际广场A1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战云,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正阳路1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凯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84972.84元(货款167840元、逾期付款损失17132.84元)并支付法定逾期滞纳金;本案受理费2530元、申请执行费2674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提出如下履行方案,于2018年元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90000元案件款,2018年3月底支付50000万元,2018年4月底结清下欠案件款50176.84元。现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已按期足额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办理了共计187502.84元的案件款领款手续。本案因执行和解执行费减半收取1337元,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2民终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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