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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3235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哲,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平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