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3235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哲,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平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