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北京大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6W963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大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17民初465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4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大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案款52190元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0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22年04月11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轮候冻结。
3、北京大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其他案件,经现场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达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465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