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鹏发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株洲鹏发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3511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鹏发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株洲鹏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鹏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鹏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