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3511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鹏发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株洲鹏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鹏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鹏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