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2民终1958号
原审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何安国。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鹏发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株渌路***,联系方式:1397539****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48岁,1968年11月11日,地址:石峰区。
上诉人株洲鹏发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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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