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斯伟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873号
原告上海馨颖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管清梅。
委托代理人周进华,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斯伟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XXX号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宇东。
委托代理人李更宁,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馨颖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斯伟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馨颖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原告上海馨颖多媒体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馨颖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晶
代理审判员 林 平
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玥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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