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1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焰,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华原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开原经济开发区铁西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574250885M。
法定代表人:**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开原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商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江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8层0808号。
法定代表人:武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
原审第三人:***,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
上诉人商焰、***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华原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江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8)辽1282执3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江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其公司厂房内的150A翼板工件输送机构一套、JSB150A翼板工件输送机构一套、JSB150A胶板H型钢焊接机一套。查封期限二年。上诉人主张该查封是现场实物查封,原审认定该财产未被查封到的依据是否充分,同时审查该查封财产的数额。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11480号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申请中止审理是否适当。原审进一步审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确定后再予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