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执保30号
申请保全人:辽宁华原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574250885M,地址:辽宁省开原市经济开发区铁西北街**。
被申请保全人: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569867047Q,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南街黑龙江省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6100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辽128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保全人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1610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