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原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
被执行人:**财,男,1984年6月24日生,住铁岭市。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原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75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财的银行账户;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财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保险信息、投资收益性保险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6.2021年10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原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财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1282执14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