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鑫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467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鑫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鑫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及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意愿,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 孟 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立 坤 书 记 员 **毕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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