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467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鑫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鑫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及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意愿,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 孟 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立 坤
书 记 员 **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