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1民初1571号
原告:玉门市**家具店。
负责人:**,甘肃省酒泉人,现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告:**1,甘肃省人,现住甘肃省玉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甘肃省玉门市。(系**1父亲)
原告玉门市**家具店诉被告**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玉门市**家具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家具款人民币4232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518元(以2017年中央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5且31日,共21个月)以上共计:4583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2年起至2016年3月期间陆续从在原告处赊购办公家具。2017年6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家具款42300元。被告**1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以确认该笔债务。同时,被告口头承诺该笔欠款于2017年8月底前全部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该笔欠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此案并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玉门市**家具店诉被告**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1偿还家具款,因该案中原告的家具是与玉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期间的付款也是玉门***钢结构公司,被告**1系该公司具体办理买卖业务经办人员,玉门市**家具店与**1之间没有产生买卖合同,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与本案原告无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玉门市**家具店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