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11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河南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一夫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