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1947号
原告:闫中得,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2号楼1单元16层1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闫中得诉被告河南丰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闫中得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闫中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