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2787号
申请人: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申请人: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李士泉,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501.2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501.2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