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36号
原告: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866号中润世纪财富中心5号楼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80813B。
法定代表人:张世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冉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伟,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汇泉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27563533Q。
法定代表人:李士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付传俊,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傅元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6106190937。
原告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管理公司)与被告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泉厨业公司)、第三人付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速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伟,被告汇泉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第三人付传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速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汇泉厨业公司立即退还高速管理公司货款183252元;2.判令汇泉厨业公司赔偿高速管理公司利息损失(以1832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9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为1237.88元);3.判令汇泉厨业公司向高速管理公司告支付违约金116011.4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汇泉厨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高速管理公司与汇泉厨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汇泉厨业公司向高速管理公司供应厨具,高速管理公司向汇泉厨业公司支付相应货款。截至2020年3月9日,高速管理公司共向汇泉厨业公司支付货款676813元,但汇泉厨业公司仍有价值183252元的货物尚未交付,高速管理公司多次与汇泉厨业公司协商交货无果。截至2020年9月16日,汇泉厨业公司仍未按约供货。2020年9月17日,合同解除,汇泉厨业公司应退还高速管理公司未交货对应款项183252元,并赔偿高速管理公司相应损失。按照合同约定,高速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汇泉厨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汇泉厨业公司辩称,首先,高速管理公司仍欠汇泉厨业公司追加的设备款278982元,因此高速管理公司违约在先,故不存在汇泉厨业公司违约的情况,因为高速管理公司的打款不及时,导致高速管理公司拖欠汇泉厨业公司的货款,因此汇泉厨业公司没有向高速管理公司继续履行的义务。其次,高速管理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已经远远超过了高速管理公司的实际损失,而且在要求违约金的同时,高速管理公司还向汇泉厨业公司要求了欠款利息,这两项已经超越了高速管理公司的实际损失,因此,汇泉厨业公司不应承担上述一切责任。
付传俊述称,高速管理公司没有给我们的货款,已经超越了高速管理公司所要求的返还的货物,因为高速管理公司没有履行及时打款的义务,所以我们没有提供货物。对方给付67万余元,但是我方货款总值是104万余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速管理公司(采购方、甲方)与汇泉厨业公司(供应商、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标的金额580057元。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根据验收单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方式。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15日内交货(含交货与安装调试过程)。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将合同设备运至指定地点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为设备交货时间。合同设备的毁损、灭火风险由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至甲方。验收时间为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即进行设备验收。验收地点为设备安装地点。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组织人员根据验收单明细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测试,将验收测试情况记录在《设备验收单》中。如果甲方发现合同设备中存在缺陷,乙方应根据问题对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设备款的10%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乙方应按采购文件、报价文件及乙方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质保。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立即响应,在电话无法排除故障的前提下,48小时内维修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排除工作。乙方未按约定及时维修的,每逾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乙方人员提供服务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后,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3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设备的维修、更换,乙方酌情收取材料成本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每拖延一天按合同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对部分乙方应予赔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动违约,则乙方不负责任何责任。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实际履行合同;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日内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赔偿。
附合同清单,禹城:六开门冰柜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为7920元,合价为15840元;单眼灶台4台,全费用综合单价5040元,合价为20160元;简易操作台3个,全费用综合单价1620元,合价为4860元;和面机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510元,合价为3510元;消毒柜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6165元,合价为6165元;电饼铛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503元,合价为1503元;六开门冰柜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7920,合价为7920元;低汤灶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782元,合价为1782元;保险工作台1,全费用综合单价台3474元,合价为3474元;单炒单温灶3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870元,合价为11610元;四眼矮汤炉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6885元,合价为6885元;四层货架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512元,合价为1512元;三星盆槽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665元,合价为1665元;双层工作台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620元,合价为1620元;和面机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510元,合价为3510元;单门消毒柜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330元,合价为3330元;四门雪柜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6120元,合价为6120元;双通工作台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240元,单价为3240元;木面工作台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702元,合价为1701元;双门平台雪柜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474元,合价为3474元;坐台双层架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882元,合价为882元;单星盆槽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675元,合价为675元;炉台调料拼版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765元,合价为765元;单门蒸饭车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2520元,合价为2520元;双通工作台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240元,单价为3240元;压面机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420元,合价为3420元;电饼铛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503元,合价为1503元;备餐台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620元,合价为3240元;维修费材料费1批,全费用综合单价3600元,合价为3600元。
泰安:电气蒸车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4140元,合价为8280元。
曲阜:压皮机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420元,合价为3420元;和面机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510元,合价为7020元;单门消毒柜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330元,合价为3330元。
菏泽:双门蒸车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4140元,合价为4140元;电饼铛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503元,合价为1503元。
机关:低温工作柜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474元,合价为3474元;电饼铛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503元,合价为1503元。
青银济南:卧式冰柜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474元,合价为3474元;六门冰柜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7920元,合价为7920元;蒸箱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4140元,合价为4140元;醒箱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935元,合价为1935元;和面机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510元,合价为3510元;压面机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420元,合价为3420元;镀锌烟道88平方,全费用综合单价110元,合价为9680元;镀锌弯头4个,全费用综合单价350元,合价为1400元;镀锌集烟箱20米,全费用综合单价130元,合价为2600元;镀锌变径2个,全费用综合单价430元,合价为860元;低噪音抽风机(广东博丰)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8820元,合价为17640元;软连接2套,全费用综合单价315元,合价为630元;减震器2套,全费用综合单价405元,合价为810元;电机综合保护器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080元,合价为2160元;法兰35对,全费用综合单价108元,合价为3780元;风机出口弯头2个,全费用综合单价350元,合价700元;原有管道、风机拆装费1项,全费用综合单价2321元,合价为2321元。材料辅助费(螺丝、吊杆、电缆)1项,全费用综合单价8820元,合价为8820元;电饼铛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503元,合价为1503元。
滨州:蒸饭车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4140元,合价为4140元;蒸饭车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4140元,合价为4140元;防尘柜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420元,合价为6840元;餐具厨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240元,合价为6480元。
淄博:电饭锅8台,全费用综合单价585元,合价为4680元;电饼铛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503元,合价为1503元;货架3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512元,合价为4536元。
青州:四开门冰柜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6120元,合价12240元;两层电烤箱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2880元,合价为2880元;操作台保险柜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474元,合价为3474元。
潍坊:餐具热风消毒柜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6165元,合价为6165元;两门蒸饭车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4140元,合价为4140元;四门冷藏柜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6120元,合价为6120元;镀锌变径1个,全费用综合单价860元,合价为860元;油烟净化器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6800元,合价为6800元;油烟净化机底座1个,全费用综合单价650元,合价为650元;镀锌大弯头1个,全费用综合单价360元,合价为360元;软连接1套,全费用综合单价315元,合价为315元;低噪音抽风机(广东博丰)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8820元,合价为8820元;软连接1套315元,全费用综合单价315元,合价为315元;减震器1套,全费用综合单价405元,合价为405元;电机综合保护器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080元,合价为1080元;法兰15对,全费用综合单价99元,合价为1485元;风机出口弯头1个,全费用综合单价350元,合价为350元;原有管头、风机拆装费1项,全费用综合单价2321元,合价为2321元;材料辅助费(螺丝、吊杆、电缆)1项,全费用综合单价8820元,合价为8820元;食品发酵箱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935元,合价为1935元。
高唐:蒸饭车3台,全费用综合单价4140元,合价为12420元;消毒柜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6165元,合价为12330元;单通工作台6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240元,合价为19440元;四门冰柜5台,全费用综合单价6120元,合价为30600元;压面机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420原件,合价为6840元;和面机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510元,合价为7020元;镀锌烟道40平方,全费用综合单价110元,合价为4400元;镀锌弯头2个,全费用综合单价340元,合价为680元;镀锌集烟箱13米,全费用综合单价120元,合价为1560元;镀锌变径4个,全费用综合单价430元,合价为1720元;(低噪音抽风机广东博丰)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8820元,合价为17640元;风机底座2套,全费用综合单价585元,合价为1170元;软连接2套,全费用综合单价315元,合价为630元;减震器2套,全费用综合单价405元,合价为810元;电机综合保护器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080元,合价为2160元;法兰20对,全费用综合单价99元,合价为1980元;风机出口弯头4个,全费用综合单价350元,合价为1400元;原有管道、风机拆装费1项,全费用综合单价13140元,合价为13140元;材料辅助费(螺丝、吊杆、电缆)1项,全费用综合单价8820元,合价为8820元;电饼铛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1503元,合价为3006元;六门冰柜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7920元,合价为7920元;保鲜工作台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3474元,合价为6948元;六门冰柜2台,全费用综合单价7920元,合价为15840元;蒸饭车1台,全费用综合单价4140元,合价为4140元。
崮山:冷库25立方,全费用综合单价2070元,合价为51750元。
以上合计580057元。
汇泉厨业公司向高速管理公司提供设备如下:
禹城:六开门冰柜3台、四门雪柜1台、保鲜工作台1台、双门平台雪柜1台、单眼灶台4台、单炒单温灶3台、炉台调料拼版1台、低汤灶1台、四眼矮汤炉3台、三星盆槽1台、单星盆槽1台、简易操作台3个,双层工作台1台、备餐台2台,木面工作台1台、双通工作台2台,坐台双层架1台、四层货架1台、双门消毒柜1台、单门消毒柜1台、单门蒸饭台1台、电饼铛2台、和面机2台、压面机1台。另支出维修费材料费1批3600元。合计143496元。
泰安:双门电汽两用蒸饭车2台、六门高身雪柜2台,合计4台。另支出运费1860元。合计29880元。
曲阜:单门消毒柜1台、和面机2台、压皮机1台,合计13770元。
菏泽:双门蒸车1台、电饼铛1台,合计5643元。
机关:低温工作柜1台、电饼铛1台,合计4977元。
青银济南:六门冰柜1台、卧式冰柜1台、蒸箱2台、电饼铛1台、和面机1台、压面机1台、醒箱1台,烟道10节、弯头4个、法兰14对、风柜2台、风机变径2个、风机出口45度弯头2个,合计71907元。
滨州:蒸饭车2台、防尘柜2台、储物柜2台、单通工作台2台。另支出运费1960元。合计53280元。
淄博:四层货架3台、电饭锅8台、电饼铛1个,合计10719元。
青州:四门冰柜2台、双门平台雪柜1台、双层电烤箱1台,合计18594元。
高唐:大面弯头2个、小面弯头2个、烟道8节、法兰12对、风柜2台、风机变径2个、45度弯头2个、变径2个、集烟箱13米、蒸饭车4台、消毒柜2台、单通工作台6台、四门冰柜5台、压面机2台、和面机2台、电饼铛2台、六门冰柜3台,保鲜工作台2台,合计154732元。
夏津:六门高身雪柜2台,另支出运费2080元,合计20820元。
以上合计527818元。
高速管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汇泉厨业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6日支付19740元,2018年5月22日支付1920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355955元,2020年1月22日分三笔支付1960元、10351元、2030元,2020年3月9日支付284847元,合计676803元。
2020年6月6日,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向汇泉厨业公司出具《律师函》并付货物清单。
2020年9月16日,高速管理公司向汇泉厨业公司邮寄《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2017年我司与贵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贵司向我司供应厨具,我司向贵司支付相应货款。截至2020年3月5日,我司(含分公司)已向贵司支付货款676813元,但贵司仍有部分货物尚未支付,我司多次与贵司协商无果。2020年6月5日,我司委托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向贵司发函催促交货。截至本通知出具之日,贵司仍未交付相应货物。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我司现通知贵司解除《采购合同》。请贵司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与我司协商解除合同的后续事宜,退还我司相应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否则,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费合法权益。汇泉厨业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高速管理公司邮寄的《合同解除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高速管理公司与汇泉厨业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合同签订后,高速管理公司向汇泉厨业公司支付价款676803元,汇泉厨业公司向高速管理公司提供设备527818元,高速管理公司主张汇泉厨业公司返还设备费用,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支持返还款项为148985元。
关于高速管理公司主张利息损失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高速管理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款项义务,而汇泉厨业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备,也未返还设备费用,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汇泉厨业公司辩称因高速管理公司还欠追加的设备款,付传俊述称没有提供货物是因高速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打款所致,且高速管理公司没有给的货款已超越了要求返还的货物,但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汇泉厨业公司的辩称及付传俊的述称不予认可。高速管理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汇泉厨业公司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汇泉厨业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汇泉厨业公司未在《合同解除通知书》期限内与高速管理公司协商解除合同的后续事宜,高速管理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据此,本院支持汇泉厨业公司支付高速管理公司以14898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高速管理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汇泉厨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未举证证明其因汇泉厨业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除利息损失外的其他损失,故对其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高速管理公司主张保全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148985元;
二、被告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4898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8元,减半收取2904元,由原告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65元,由被告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负担1439元。申请费2023元,由被告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振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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