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北京日日生鲜商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财保13号 申请人: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住博兴县兴福镇汇泉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2756353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日日生鲜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中路京***21号楼一层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911488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日日生鲜商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日日生鲜商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日日生鲜商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山东汇泉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