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02执恢302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87944533,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2808052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4日作出(2016)苏0402民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破产;并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6)苏0402民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