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上海新体育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体育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体育旅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体育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