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上海新体育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体育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体育旅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体育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