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9646号
申请人:***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XPYX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W26XW6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GLR2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247230.8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函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7230.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756元,由申请人***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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