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5360号
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38元,减半收取17,119元,由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