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日立能源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名意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418号 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arsPeterEckerlein,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2000617592579R。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合肥鑫名意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100095389732N 住址:合肥市包河区民康,葛大店花园1幢10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诉合肥鑫名意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鑫名意物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鑫名意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