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418号
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arsPeterEckerlein,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2000617592579R。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合肥鑫名意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100095389732N
住址:合肥市包河区民康,葛大店花园1幢10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诉合肥鑫名意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鑫名意物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鑫名意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