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日立能源变压器有限公司

上海欧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辖终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LarsPeterEckerlein,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欧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4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欧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约定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经营地址已变更至徐汇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系争《采购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甲方即上海欧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同第一条披露上海欧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上海市共和新路XXX号901-4室,可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琪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