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银力棉油机械有限公司

奎屯银力棉油机械有限公司、阿克苏泰星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556号 原告:奎屯银力棉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阿克苏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奎屯银力棉油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阿克苏泰星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喀拉库勒村阿克苏泰星棉业有限公司1-10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奎屯银力棉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泰星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奎屯银力棉油机械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奎屯银力棉油机械有限公司当庭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奎屯银力棉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