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7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枣强华中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田英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枣强华中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18044号民事判决书审结。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枣强华中玻璃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案款68.131055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7民初180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