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8民初1587号
原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58号汇豪国际广场B座11208号。
法定代表人:党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马练营小区17号楼2**402号。
被告:**,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村民,住山西省阳曲县。
原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 康
书 记 员 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