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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8民初1587号 原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58号汇豪国际广场B座11208号。 法定代表人:党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马练营小区17号楼2**402号。 被告:**,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村民,住山西省阳曲县。 原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 康 书 记 员 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