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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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4721号
原告:山西美中宜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88号5层523B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58号汇豪国际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党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美中宜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欧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美中宜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美中宜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美中宜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美中宜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学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