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浩德源建设(陕西)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25执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质检站家属院2**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男,195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系被执行人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1025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机械租赁费、质保金、工程款共计230000.00元,本案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1月1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0元(已支付),在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剩余130000.00元、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678.00元、保全费202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自愿作为担保人,对本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1025执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其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