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浩德源建设(陕西)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5执保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办理***与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陕1025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资金418,077.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的存款以418,077.66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5执保27号执行案件部分保全完毕,于2022年4月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