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浩德源建设(陕西)有限责任公司

***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4529号    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51752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783025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小学文化,现住***,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303103819。 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