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浩德源建设(陕西)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22民初58号 原告:***,出生于1974年10月1日,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占国,回族,出生于1982年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告: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7830252E。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质检站家属院2**302室。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7月18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陕西省安塞县建华镇居委邮电局对面,身份证号码×××。 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8RL81F。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十字东北角绿地中心A座1**47层147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