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浩德源建设(陕西)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3民初8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大厦26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质检站家属院2**3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8)苏0303民初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9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305010875)名下贾汪区将军大街以东同***12号楼1-102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