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3民初85号
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大厦26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质检站家属院2**3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德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9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贾汪区将军大街以东同***12号楼1-102室房产对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9000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贾汪区将军大街以东同***12号楼1-102室房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910元,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