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金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802执保462号 榆林市金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金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18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金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开户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8957)44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的账号XXXXXXXXXXXXXX8957予以冻结,目前冻结金额为1066.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02执保4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1月23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