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1财保132号
申请人:**,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盛区人,住重庆市万盛区。
委托代理人:曾衍理、***,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瑞信气体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道办事处云飞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5405861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瑞信气瓶检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道办事处云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243480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瑞信气体有限公���、重庆瑞信气瓶检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渝0151执保33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瑞信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在x银行x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
2018年8月6日,被申请人重庆瑞信气瓶检测有限公司以本诉案件已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裁定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瑞信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在x银行x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16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重庆瑞信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瑞信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在x银行x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16万元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