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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瑞信气体有限公司重庆瑞信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1民初3791号 原告:**,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衍理,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信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道办事处云飞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5405861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瑞信气瓶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道办事处云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243480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瑞信气体有限公司、重庆瑞信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2018年7月31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