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1民初3791号
原告:**,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衍理,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信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道办事处云飞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5405861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瑞信气瓶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道办事处云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243480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瑞信气体有限公司、重庆瑞信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2018年7月31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