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7885号
原告: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56896919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石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宝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峻,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8154H,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江秉金。
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2321476F,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江秉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原告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叶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阚 莹
书 记 员 樊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