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苏0116执262号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